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13刑初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权,长春市九台区人,初中文化,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振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权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权于2018年8月10日15时许,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饮马河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饮马河铁路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侯权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2.96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权的供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权违反道路安全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曲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