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3财保7号
申请人:党红吉,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王文东,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党红吉与被申请人王文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便于保障日后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文东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党红吉提供其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卡号62****30***********)4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红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党红吉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卡号为62****30***********)4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文东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杜云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