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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3财保7号

申请人党红吉与被申请人王文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党红吉;王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3财保7号

申请人:党红吉,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王文东,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党红吉与被申请人王文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便于保障日后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文东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党红吉提供其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卡号62****30***********)4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红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党红吉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卡号为62****30***********)4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文东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杜云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