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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民初14722号之三

沭阳久盛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增红、徐红霞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沭阳久盛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增红;徐红霞;蔡长清;刘学军;耿开伟;周晓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4722号之三

原告:沭阳久盛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姜卫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泽鑫,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增红,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徐红霞,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蔡长清,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刘学军,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耿开伟,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周晓昶,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六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斌,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竹,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沭阳久盛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增红等六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方 捷

人民陪审员  王惠平

人民陪审员  常国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