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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5号

遵义鑫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绿盛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鑫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绿盛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号

申请人:遵义鑫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650413280。

法定代表人:闵世进,职务:经理。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绿盛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6T1K6L。

法定代表人:梁金波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鑫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绿盛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遵义鑫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绿盛石业有限公司价值251805.67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鑫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绿盛石业有限公司价值251805.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