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196号
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东升街(升华、阳光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429337664。
法定代表人:香艳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兰兰,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应芝,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54元,由原告升华集团湖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贝海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芮珏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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