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6民终74号

苏广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苏广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广生,男,194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苏广生因诉金学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8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苏广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本案。事实与理由与其一审提交的起诉状陈述内容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苏广生一审提交的起诉状陈述的内容看,其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合同效力问题,系合同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苏广生一审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内容来看,案涉合同履行地在如皋市,如皋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有误,应予纠正。苏广生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87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如皋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明渠

审判员  陆久斌

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