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02执异118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街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小河套**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丹丹,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涿鹿华征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温泉屯乡窝铺村
法定代表人:候诊,经理。
被执行人:涿鹿创一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经理。
被执行人:侯珍,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涿鹿华征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第三人:陈贵金,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和平区。
第三人:孙志强,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街支行与涿鹿华征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涿鹿创一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侯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街支行提出执行异议,追加第三人陈贵金、孙志强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街支行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702执异118号执行异议的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桂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