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103民初4656号
原告:唐攀,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向梦林,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宋满勇,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攀与被告向梦林、宋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攀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攀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唐攀负担。
审 判 员 伍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