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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8民申87号

李震宇、杨郑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震宇;杨郑伟;蔡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8民申87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震宇,男,1980年4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郑伟,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建玲,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李震宇因与被申请人杨郑伟、蔡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云08民终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震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国权

审判员  邹春林

审判员  雷斯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绮梅

书记员杨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