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龙浩,男,生于1993年08月2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龙克松,男,生于1982年02月03日,苗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浩与被执行人龙克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克松有登记车牌号码为鄂Q×××**的本田牌车一辆,登记车牌号码为鄂Q×××**的凯迪拉克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龙克松所有的登记车牌号码为鄂Q×××**的本田牌车一辆、登记车牌号码为鄂Q×××**的凯迪拉克牌车一辆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龙克松于本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将该车交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