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王春燕,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委托代理人:刘振森,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韩文芳,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宾馆**。
法定代表人:董彦龙,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文芳与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春燕于2019年1月9日对执行位于克旗经棚镇西拉沐沦商业广场13-1-2号商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燕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春燕请求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春燕撤回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