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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7民初151号

马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7民初151号

原告:马某,汉族,山西省岚县人。

被告:李某,汉族,山西省岚县人。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9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峰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