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7民初151号
原告:马某,汉族,山西省岚县人。
被告:李某,汉族,山西省岚县人。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9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峰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