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九疑中路**。法定代表人彭建平,行长。被执行人孙吉波,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唐银艳,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吉波、唐银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朱革新
审判员 许树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梅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