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7执1358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3、向各银行查询被申请人存款,查询结果为无存款;4、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结果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5、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6、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家中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已多年不在家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村委会反应被执行人出嫁后很少回家,现不知所踪。经上述执行活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执行信息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查找其下落,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王**西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