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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执2354号之一

杜红芳、余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红芳;余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红芳,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余刚,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红芳与被执行人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余刚应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杜红芳,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被执行人余刚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红芳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刚名下的位于H109-0007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44号之一南华街10号院深南东路144号4栋6-503的不动产,并就本案发送参与分配函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余刚已缴纳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025元。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志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