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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22号

梁科与罗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科;罗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22号

原告:梁科,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罗通,男,现住中山市。

原告梁科与被告罗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梁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