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22号
原告:梁科,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罗通,男,现住中山市。
原告梁科与被告罗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梁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一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