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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50号

(2019)湘11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友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友平;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友平,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邓某某,男,200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友平、邓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朱革新

审判员  许树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