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吴宏亮,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义乌市雅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望道路****。
法定代表人:刘冠德。
被告:刘冠德,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安吉县。 原告吴宏亮与义乌市雅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冠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宏亮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傅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