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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63号之一

吴宏亮与义乌市雅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冠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宏亮;义乌市雅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冠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吴宏亮,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义乌市雅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望道路****。

法定代表人:刘冠德。

被告:刘冠德,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安吉县。 原告吴宏亮与义乌市雅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冠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宏亮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傅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