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5刑初30号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驾驶鲁G×××××(鲁VR2**)半挂车沿高密市平安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晏子路路口左转弯时,与顺行骑电动车大周钦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周钦梅当场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在检察机关主动认罪认罚,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自首证明,鉴定文书,接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通话记录,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视听资料(光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认罚认罪具结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伏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