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登科,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树林,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东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玉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玉飞,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上诉人胡登科因与被上诉人秦树林、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钱玉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登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胡登科是本案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胡登科作为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股东,对该公司的财产享有资产收益权,钱玉飞和秦树林的串通行为侵犯了胡登科的合法权益,胡登科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胡登科作为原告起诉王淑萍、钱玉飞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2018)豫0183民初844号、二审(2018)豫01民终10462]与本案属同类案件,该案已经对胡登科作为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予以了认定;胡登科一审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秦树林单方提交的单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秦树林辩称:1、胡登科不是(2016)豫0183民初725号案件的第三人,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条件,(2016)豫0183民初725号案件的诉讼主体分别为:原告秦树林,被告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案由为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为秦树林对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合同债权758.706万元及利息,对于该诉讼标的,胡登科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胡登科既不是该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胡登科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其无权对本案提起撤销之诉,一审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2、(2016)豫0183民初1324号案件与本案不是同一类案件,(2016)豫0183民初1324号案件中胡登科的妻子钱玉飞是被告,是主债务人,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只是担保人,而本案中被告只有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两案不属于同类案件,没有可比性,本案钱玉飞仅仅是(2016)豫0183民初725号案件中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职务行为,钱玉飞不是独立的被告,胡登科提起撤销之诉将钱玉飞列为被告,不符合撤销之诉法定诉讼程序。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胡登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钱玉飞辩称,胡登科有权为其权益提出诉讼,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认可胡登科的上诉意见。胡登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文书提起的诉讼,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原案的诉讼标的是秦树林和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胡登科虽然是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亦不会导致其承担法律义务或者责任,故其与原案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亦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胡登科无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登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胡登科系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债务及资产的增减变化,均会影响其股东权益,(2016)豫0183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新密市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对秦树林负有债务,该调解书虽不会必然导致胡登科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但会影响胡登科作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股东权益,故该案与胡登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未参加该案诉讼非其本人原因,故胡登科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一审裁定以胡登科不具备第三人资格为由,驳回胡登科起诉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3民初57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张林利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