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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781执2084号

蓝海兰、吴世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海兰;吴世参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781执2084号

申请执行人:蓝海兰,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吴世参,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蓝海兰与被执行人吴世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粤178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世参应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蓝海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781执20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世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蓝海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荣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黄祖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倩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