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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81执1033号

张文英、韩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辽宁省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英;韩伟;刘彦宏

裁判文书全文

辽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81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中心医院医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韩伟,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刘彦宏,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韩伟、刘彦宏偿还原告张文英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3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英与被执行人韩伟、刘彦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彦宏的宏图铁选厂设备、厂房等,但现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的实际情况,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前英

审判员  郑守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佳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