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1272号
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小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娜,女,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小宇,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张田,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友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隽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