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28号 罪犯王庆兰,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主文部分第八项,即被告人王庆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 2016年3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六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九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兰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艳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