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5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华廷路灯都华廷A1型5号C1、C2、C3卡商铺首层和2层。
主要
负责人:韦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力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勋,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崔汉三,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
法定代表人:吴美。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诉被告李建勋、崔汉三、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