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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财保17号

申请人宝鸡福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1)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宝鸡福鼎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02财保17号

申请人:宝鸡福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L9L38。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荣上居****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244490。

法定代表人:高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宝鸡福鼎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志强、张红芳、张娟娟、赵淑敏的车辆(在价值500万元范围内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巨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