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恢1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录风玲,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石有信,男,1939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桂兰,女,1945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石良玉,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录风玲与石有信、马桂兰、石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04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石有信、马桂兰、石良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录风玲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有信、马桂兰、石良玉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恢16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