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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恢1636号之一

录风玲、石有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录风玲;石有信;马桂兰;石良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恢1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录风玲,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石有信,男,1939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桂兰,女,1945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石良玉,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录风玲与石有信、马桂兰、石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04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石有信、马桂兰、石良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录风玲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有信、马桂兰、石良玉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恢16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