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544号
原告:李亚丽,女,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焕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焕国,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建平,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丽诉被告黄焕国、河南岩海实业有限公司、郭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亚丽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丽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亚丽承担。
审 判 员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