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0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铭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何汉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戈林益。
被告:丁爱平,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中顺纸业侧第一、二座星棚)。
被告:戈林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谢靖丰,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中山市铭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丁爱平、戈林益、谢靖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铭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计4409元,诉讼保全费3030元,合计7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德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方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