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54号 罪犯罗国美,女,1967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先后二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五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一次被核准获综合记功,转换表扬五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七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国美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艳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