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梁世夫,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庭伟,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世夫与被执行人王庭伟其他案由纠纷恢复执行一案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另案强制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庭伟位于深圳市xx区xx镇xx广场xx室房产,本案债权分配得款140150元,本院已于2019年1月23日将前述分配得款扣除执行费1973元后,余款138177元转账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本案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要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未执行部分标的,要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3执恢29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李锦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巫庆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