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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民初46313号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梨蕊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46313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美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创业园昌城****。

法定代表人:叶晓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梨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轻院路**福晟御园******

法定代表人:胡焕。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公司)与被告福建万美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万美公司)、被告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乐阳公司)、被告长沙梨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梨蕊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饼干”商品上突出使用“猴头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2.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商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8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享有专有权的第13019935号、第13055691号、第14717187号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同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17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江中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但福建万美公司未经授权,委托龙海乐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饼干”商品上突出使用了“猴头菇”字样,与原告上述商标构成近似,长沙梨蕊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梨蕊食品专营店”,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龙海乐阳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龙海乐阳公司及福建万美公司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应当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原告以福建万美公司未经授权委托龙海乐阳公司使用“猴头菇”字样、长沙梨蕊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网站上售卖该商品,涉嫌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我院,京东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院现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龙海乐阳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龙海市乐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黄秋平

审判员  王 蒙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