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13民初372号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化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372号

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天安第一城第3-4(C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丛雅兰,女,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公司法人。代理人:褚明,男,汉族。

被告:赵化峰,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化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尚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