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372号
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天安第一城第3-4(C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丛雅兰,女,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公司法人。代理人:褚明,男,汉族。
被告:赵化峰,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化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尚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