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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民初325号

张新辉、郑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新辉;郑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325号

申请人:张新辉,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郑新华,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张新辉和与被申请人郑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辉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新华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新辉以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新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张新辉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新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5.00元,由申请人张新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伟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