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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78号

郭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郭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78号 罪犯郭滨,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东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788元。

被告人郭滨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4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9月1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1月2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郭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郭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