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3刑初3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德毅,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先元,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德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德毅到庭及辩护人黄先元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侯德毅在枣阳市万象城3楼儿童游乐场的一夹娃娃机处,因机器吞币故障的事与工作人员邹某发生争执。随后,侯德毅来到万象城一楼B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海绵宝宝充气城堡处,见邹某也坐在一旁,误认为该充气城堡是邹某经营的,为报复邹某,持刮刀将该游乐场正在使用的海绵宝宝充气城堡割破。经鉴定,被损坏的海绵宝宝充气城堡价值17942元。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侯德毅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万元,并得到张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德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德毅拘役五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刮刀照片、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魏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侯德毅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侯德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侯德毅有自首情节;2、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没有前科,并同意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办案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侯德毅后,侯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德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侯德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德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