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2民初6197号
原告:金正祥,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吴宏旺,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现于南京金陵监狱服刑。
被告:周兴才,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金正祥与被告吴宏旺、周兴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正祥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正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金正祥负担。
审判员 王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娜拉
书记员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