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752号
原告:贵州影聚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常青藤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535850324。
法定代表人:段新,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问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浩鑫北门堤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2004916N。
法定代表人:任培宇,系该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影聚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问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影聚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影聚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贵州影聚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