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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82民初1414号

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与徐洪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徐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582民初1414号

原告: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秀峰,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金霞,集安市台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洪伟,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洪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

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