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582民初1414号
原告: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秀峰,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金霞,集安市台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洪伟,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洪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集安市花甸镇东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
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