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312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应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磊、李杰(实习),河南佐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与被告杜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苑邦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