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9647号
原告:任硕远,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李红卫,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省瀚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文祥,董事长。
被告:山东水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霍连庆,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任硕远与被告李红卫、山东省瀚福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水利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任硕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伤残器具辅助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暂计为50万元,待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后确定具体数额。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李红卫、被告二山东省瀚福工程有限公司以被高三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被告四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五山东水利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33399号水利发展大厦的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李红卫、山东省瀚福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2018年1月6日晚,原告在水利发展大厦的装饰装修工作中严重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硕远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硕远的起诉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