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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财保9号

陶昌平、孙光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陶昌平;孙光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财保9号

申请人:陶昌平,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光富,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申请人陶昌平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光富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光富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陶昌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太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