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221民初1556号
原告:张向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告:王银号,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张向军与被告王银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张向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向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张向军负担。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