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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2221民初1556号

原告张向军与被告王银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向军;王银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221民初1556号

原告:张向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告:王银号,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张向军与被告王银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张向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向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张向军负担。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