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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81执恢319号

田素乐、孔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素乐;孔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实际结案用)(2018)鲁0881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田素乐,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执行人:孔勇,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陵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孔 涛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丁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增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