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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4102号之一

荆进军与罗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荆进军;罗僧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4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进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僧,男,汉族。关于荆进军申请执行罗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3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2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1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罗僧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于2018年11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罗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于2018年11月12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于2019年1月23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4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