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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303刑初533号

余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钦刚;余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303刑初533号自诉人钦刚,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余家,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高新区。自诉人钦刚以被告人余家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自诉人谅解,自诉人钦刚自愿撤回对被告人余家的刑事自诉并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刑事自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钦刚与被告人余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余家按协议内容已履行,取得了自诉人的认可。自诉人钦刚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钦刚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冯 超

审判员 陈正彬

审判员 甘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政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