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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4民初5374-1号

李威、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威;邓欢;刘银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4民初5374-1号 复议

申请人:李威,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 复议

申请人:邓欢,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

申请人:刘银聚,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刘银聚与被告葛昱、白淑红、郝鸣、李威、邓欢、陆宁伟、蒲超、北京特诺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夏网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鲁1724民初53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邓欢、李威不服,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李威复议称,案涉借款合同系虚假证据,无法律效力,且应先冻结借款人葛昱名下的财产。 复议申请人邓欢复议称,案涉借款合同系虚假证据,无法律效力,且应先冻结借款人葛昱名下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尚未经过开庭审理,对借款合同的真假性未予以认定,且复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理由,复议申请人在借款合同上显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申请保全没有法定先后顺序,复议申请人以借款合同系虚假合同及应先保全借款人葛昱的财产为由要求撤销保全裁定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保全人已经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若经过开庭审理查实申请保全人申请错误,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威、邓欢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海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