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执保7号
申请人:邵玉学,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被执行人:张成国,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被执行人:位秋华,女,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被执行人:张多广,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被执行人:张月莲,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被执行人:袁秀杰,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 申请人邵玉学与被执行人张成国、位秋华、张多广、张月莲、袁秀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根据邵玉学的申请,依据(2017)鲁1522民初3176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袁秀杰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城支行存款(帐号62××75)45000元。后张成国提起上诉,该案上诉至本院,申请人邵玉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张成国、位秋华、张多广、张月莲、袁秀杰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鲁15民终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张成国、位秋华、张多广、张月莲、袁秀杰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张成国、位秋华、张多广、张月莲、袁秀杰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杨绍辉
审判员 宋传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