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77号
原告:史某,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罗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史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莉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