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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民初77号

史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77号

原告:史某,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罗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史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莉莉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