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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12刑初797号

张圣均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
当事人
张圣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12刑初797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圣均,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未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圣均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7日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栋、助理检察员姚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圣均、被害人李某丁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圣均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XX号家中、出租屋内等地点,利用被害人李某丁独处时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言语威胁等方式,先后5次以摸被害人乳房、屁股、阴部及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用生殖器在被害人阴部摩擦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手机及SIM卡等物证照片;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张圣均的供述和辩解;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圣均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圣均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其没有摸到被害人的阴部;指控的第四起,系被害人自愿。 被害人李某丁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甲当庭发表意见称,要求追究被告人张圣均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丁及父母租住被告人张圣均房屋已达七、八年之久。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圣均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XX号家中、李某丁租住屋内等地点,利用李某丁(女,2004年2月10日出生)独处时通过趁李某丁不备及以“如果把事情说出去,对两个人都没有好处”等言语威胁的方式,先后5次以摸被害人乳房、屁股、阴部及让李某丁摸其生殖器、用生殖器在李某丁阴部摩擦的方式对李某丁实施猥亵。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6时许,被告人张圣均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XX号北侧被害人李某丁租住屋内,趁李某丁独自写作业之机,以强行摸李某丁乳房的方式进行猥亵。 2.2018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6时许,被告人张圣均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XX号其家中一楼客厅内,趁被害人李某丁借手机打电话之机,以强行摸被害人乳房的方式进行猥亵。 3.2018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张圣均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XX号其家中一楼客厅内,趁被害人李某丁借手机打电话之机,以强行摸李某丁乳房、阴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4.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圣均以给被害人李某丁手机为由让李某丁到其家中,后将李某丁带至二楼东边房间,以强行摸李某丁乳房、阴部及让李某丁摸其生殖器、用生殖器在李某丁阴部摩擦的方式进行猥亵。 5.2018年7月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圣均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XX号其家隔壁厕所内,趁被害人李某丁上厕所之机,以摸李某丁屁股的方式进行猥亵。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圣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照片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被害人李某丁提供的手机及SIM卡等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圣均为李某丁购买手机及手机卡的事实。 2.书证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圣均、被害人李某丁的身份证明,证明张圣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李某丁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未到庭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李某丁之妹,2018年7月22日6时30分,被告人张圣均用两只手把其双手扣在一起将其拉进怀里,其挣脱不开,张圣均用左手在其后背、屁股、肩膀乱摸,摸了大概一分钟后把其搂在怀里说了两三分钟话,后看到其外婆往这边看,就松手的事实。 (2)未到庭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丁系其大女儿,2004年2月10日出生,属猴,初中二年级学生,暑假期间租住在被告人张圣均家。其和老婆早出晚归,家有五个子女的事实。 (3)未到庭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丁系其表姐吴某甲的大女儿,2004年2月份出生,属猴。其与吴某甲一家租住在被告人张圣均家,前段时间其看到张圣均每天都去李某丁房间,其感觉奇怪。前天晚上,李某丁家人得知张圣均给李某丁买了手机,经追问李某丁得知张圣均多次性侵犯李某丁,并让李某丁不要告诉家人,说告诉家人对自己不好。李某丁平时表现很好,性格偏外向,成绩好。2018年6月份开始不爱说话。这件事对李某丁的心理有很大创伤,对家庭影响很大的事实。 (4)未到庭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张圣均的母亲,张圣均家房子租给外地人,其中一户是李某乙的事实。 (5)未到庭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丁系其外甥女,平时表现很好,帮做家务,成绩也好,是全校百优生,客气有礼貌,开朗阳光。2018年7月份其感觉李某丁整个人变了,不热情、不爱说话、躲在房间。被告人张圣均和李某丁之间的事对李某丁影响太大,心灵创伤无法估量。其很多同事都知道并讨论此事,影响很坏的事实。 (6)未到庭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李某丁、李某甲系其外孙女。李某丁自从被被告人张圣均摸过身体后沉默寡言、闷闷不乐、无精打采,看上去心事重重的事实。 (7)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某街上开了一家移动营业厅,2018年6月份的一天,一组辨认照片中的11号男子在该店购买一只“coolpad”手机,价格600元,几天后该男子又拿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身份证名字张圣均,手机号码178××××6576的事实。 其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11号男子(张圣均)是在其店里购买手机的人。 (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丁系其大女儿,2004年2月10日出生,属猴。初中二年级学生,平时表现很好,性格开朗,从2018年6月开始表现有点不正常,回避家人,不怎么说话。家人一再追问之下李某丁于2018年8月10日说出被被告人张圣均性侵犯之事,后其报警的事实。 4.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张圣均性侵犯其5次。第一次,2018年6月初的一天6时40分左右,其在房间写作业,张圣均从后面抱住其,用手摸其乳房,其抓他手让他放手,他不放手,他还把手伸到其胸罩里面摸。第二次,6月初的一天6时30分左右,其到张圣均家向张圣均借手机打电话,张圣均强行摸其乳房,其扭动身子不让他摸,但挣扎不开,张圣均还把双手伸到了衣服里面摸其胸部,其推他但推不开,后张圣均听到他妈妈说话的声音,就立即停手,并故意大声问其:“电话有没有打好?”。第三次,2018年6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5时许,张圣均让其到他那边拿手机,到了晚上8时许,其就去的,其到张圣均家客厅,张圣均用双手从其背后将其抱住,强行摸其乳房,把一只手伸到其裤子里面摸其阴部,其拉他手但拉不动。张圣均又脱其裤子到膝盖部位,亲其阴部,后有汽车来了才停手。第四次,6月24日晚上7、8时许,张圣均来其家中对其说:“你上次没有拿到手机,你明天早上来拿手机,如果你不来,你自己看着办。”其害怕他对别人说出摸其的事情,第二天早上6时许其就去张圣均家,张圣均硬拉其上二楼东边房间,关上门,面对面抱住其,强行摸其,还伸到胸罩里面摸,其推他但推不开。张圣均将其裤子脱到膝盖部位,摸其阴部,还把生殖器拿出来在其屁眼往下一点地方碰,碰到其阴部。张圣均让其摸他的生殖器,其不肯,张圣均就抓住其手让其摸,还亲其阴部。后来,楼下有人走动,他就停手了。第五次,其在邻居家上厕所,张圣均过来用手摸其屁股,其推他但没有推开,他摸了一、二分钟就走了。张圣均每次性侵犯其之前都会对其说:“不要出声,就一会时间,被别人发现了对我们都不好,说出去了你自己看着办。”每次张圣均性侵犯其,其都是不愿意的事实。 其辨认出一组照片中的3号男子是被告人张圣均,辨认出张圣均对其猥亵的地点有自己承租房的房间、张圣均家一楼客厅、张圣均家二楼东边房间、张圣均家西边厕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圣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l8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6点30分左右,其看到李某丁一个人在房间里面,其就进去用双手摸了一下她乳房,她侧身一转不让其摸,其就没有再摸。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早上6时许,其在一楼客厅,李某丁过来借电话,其拿了手机给她,她在客厅准备打电话的时候,其从后面抱住她,用手摸她乳房,她身体来回晃动挣扎,其就松手了。她打完电话后其妈妈过来了,其故意大声说:“李某丁,电话打好了没有?”李某丁就走了。20l8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其在一楼客厅,李某丁来借电话,其把手机给她,她就在客厅里面打电话,其就站在她前面用右手摸了她的乳房一下,她用手推其不让摸,其把她的裤子往下脱了一点点,她用手往上拉裤子,其看她不愿意就没有再拉她裤子。刚好有一辆汽车过来了,其不敢再摸她了。20l8年6月底的一天早上6时许,李某丁来找其,其当时心想她肯定是来要手机的。其对她说到楼上去,她就跟着其到二楼东边的房间,两人面对面站着,其用手摸她乳房,说再过两天肯定帮她买手机,并用右手隔着裤子摸她阴部,把她裤子拉到膝盖部位,亲她阴部一下,又用右手摸她阴部,将右手指头伸进她阴道里面抠摸几下,后其生殖器硬了,其就把裤子往下脱了一点露出生殖器,用生殖器在她阴毛部位摩擦了几下,还让她用手抓住其生殖器摸。过了一个多星期的样子,其买了一只手机给李某丁,后又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给了李某丁。20l8年7月底的一天早上5时许,其去上厕所,碰到李某丁也在上厕所,其摸了—下她屁股,她用手推开其不愿意让其摸。其每次摸李某丁的时候,其都说:“听我的话,不要紧的,如果把事情说出去,对于两个人都没有好处”的事实。 其辨认指出其在位于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XX号的家中一楼客厅及二楼东边房间、房屋北侧出租给李某乙的出租房内、西侧厕所处猥亵李某丁的事实。 6.鉴定报告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州公物鉴(法物)字[2018]XXXXXX号鉴定书,证明送检的被告人张圣均阴茎擦拭物、左手手指甲擦拭物、右手擦拭物、右手手指甲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张圣均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89×1020;送检的李某丁左手擦拭物、左手手指擦拭物、右手擦拭物、右手手指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李某丁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30×1021的事实。 7.勘验检查笔录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张圣均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8月10日20时30分至20时38分,侦查人员对张圣均左手手指、左手、右手手指、右手、阴茎进行擦拭提取样本,并对其提取血样的事实。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李某丁人身检查笔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2018年8月10日20时43分至21时35分,侦查人员对李某丁的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李某丁有伤痕。后侦查人员对李某丁的左手、左手指甲缝、右手、右手指甲缝进行擦拭提取样本;采集李某丁血样;对李某丁阴部进行擦拭;医务人员对李某丁身体进行检查,发现李某丁处女膜完整的事实。 8.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19时25分接到报警,后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村XX组被告人张圣均家将张圣均依法口头传唤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张圣均在第三起犯罪中是否以摸被害人李某丁阴部的方式实施强制猥亵及在第四起犯罪中是否实施强制猥亵。

本院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张圣均当庭供述,被害人李某丁一家租住其房屋已达七、八年之久,双方之间并无矛盾,故本院可排除被害人李某丁受其监护人影响而诬告陷害张圣均之合理怀疑;第二,李某丁系未成年人,张圣均给李某丁购买手机利诱后实施猥亵,难以认定李某丁系自愿;第三,张圣均以“如果把事情说出去,对两个人都没有好处”等语言对李某丁进行威吓,基于李某丁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张圣均之言语对李某丁事实上造成了实质性的心理威胁,李某丁基于恐惧心理即使在被张圣均猥亵时未予反抗,也不能认定为系其自愿;第四,李某丁的稳定供述证明张圣均在第三起犯罪中强行摸其阴部、在第四起犯罪中对其实施强制猥亵,陈述的相关细节与张圣均的供述基本吻合,符合未成年人正常记忆认知,可信度较高;最后,张圣均的供述证明其前三次猥亵及第五次猥亵均以强制的方式实施,其辩解第四次系李某丁自愿,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综上,本院对张圣均的辩解不予采信,认定张圣均在第三起犯罪中以摸被害人李某丁阴部的方式实施强制猥亵及在第四起犯罪中实施强制猥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圣均强制猥亵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圣均多次猥亵未成年人,且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猥亵之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2)、(5)项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张圣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辩解不影响对其定罪,且对量刑影响不大,故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圣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永南

人民陪审员  张武华

人民陪审员  周 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莉 搜索“”